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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委托房地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规则探析

来源:住宅与房地产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2-07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范》 (以下称《评审规范》)出台后,人民法院委托房地产评估异议不再通过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等形式救济,而是直接由省级以上评估行业组

《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范》 (以下称《评审规范》)出台后,人民法院委托房地产评估异议不再通过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等形式救济,而是直接由省级以上评估行业组织进行房地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以下简称“专业评审”)。由于专业评审涉及异议人的切身利益,也涉及评估机构的声誉及评审费用承担责任,处理不好不仅不能有效解决评估异议,还会增加新的矛盾,形成专业评审风险。现在,人民法院委托专业评审增加趋势明显,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没有制定专业评审细则之前,迫切需要省级房地产评估行业组织先行制定一个专业评审规则,指导、规范当前的专业评审工作。在维护异议人和评估机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最大限度地提高评审效率,避免评审风险。以下着重对省级专业评审程序上的几个关键问题加以探讨。

一、专业评审的受理条件

专业评审受理条件主要遵从《评审规范》第七条二款、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委托评审时要提交专业技术评审委托书、评估报告、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异议和提交的证明材料以及委托评估时提交的相关材料、评估机构的书面说明、评估技术报告。这些材料构成受理专业评审委托的基本要件。其中,委托法院提供人民法院专业技术评审委托书、房地产估价报告以及委托评估时提交的相关材料、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异议和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必备要件。再有,因评审费用是完成评审工作的经济保障,异议人按规定预先交纳评审费用,也是启动专业评审程序的条件;根据《评审规范》第七条三款规定,委托法院未提交评估机构的评估技术报告不列入受理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为了防止无效评审,应将异议人提出书面异议应在收到房地产估价报告后五日内作为专业评审受理条件。

人民法院委托评审不具备受理条件的,省评估行业组织应当告知委托法院补充条件;不能补充的,不予受理并通知委托法院。

决定受理委托后,紧跟的一项重要工作是通过委托法院向异议人转送《房地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风险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专业评审风险。如异议人仍然坚持申请专业评审,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必须进行专业评审的,异议人不得对专业评审工作的固有瑕疵提出质疑,或者是对专业评审提出不当的指控,应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

二、评审专家组组成

《评审规范》要求受理专业评审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组建专家组。评审专家在省级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名单库中随机产生,三名以上单数成组。

由于房地产的属地性极强,了解专业评审对象房地产及其市场状况需要一定时间,进行实地查勘也是房地产专业评审的必经程序。对于北京、上海等直辖市,按照本市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名单库随机产生,问题不大。而其他省、自治区省级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名单库的专家是分散在全省各地的,如果专家组成员完全按照名单库随机选定,专家要从各地奔赴专业评审对象房地产所在地,差旅费高、成组时间长、专家对当地房地产市场行情还不了解,不仅评审成本高,也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审任务。为了克服这些困难,可以采用分别选定专家再合并成组的方法。即尽量安排一个评审专家在评审对象房地产所在地区的专家中随机产生。如果没有本地专家或者是本地专家不能参加,由专家集中的副省级以上城市的专家中随机产生。同时将副省级以上城市的专家,按照自愿原则分成若干个双数专家组,然后按组随机产生。之后,将两边选定的专家合并为一个专家组。这个做法不违反随机确定评审专家的规定,还兼顾了问题的解决。要注意的是,无论采取哪种选定方式都要留痕备查,这对专家评审的正当性、有效性非常重要。

专家组成员接受评审工作,应当签署《专家技术评审承诺书》,承诺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评审意见,且遵守回避和保密制度。拒绝签署《专家技术评审承诺书》的,不得参与评审工作。专家组成员名单还应及时告知异议人、利害关系人,以便让他们及时申请回避。

三、 专业评审中止、终结情形

(一)专业评审中止情形

《评审规范》规定一般评审时限仅十天,时间非常紧张。在明确专业评审时限起算时间基础上,为了防止专业评审超过规定时限,应该明确专业评审中止事由,以使评审中止时间不计算在评审时限内。这些事由基本上遵循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部分中止事由根据专家评审工作实际确定。大体上有这样几种情形:违反《评审规范》第五条第一款一项规定,需要更换评审专家的;在人民法院或者是评估行业组织限期评估机构提供房地产估价技术报告期间;房地产估价报告存在《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情形,需要评估机构补正说明的;符合《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需要暂缓委托评估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配合专业评审,或者专业评审被非法干预,致使专业评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文章来源:《住宅与房地产》 网址: http://www.zzyfdc.cn/qikandaodu/2021/0207/12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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