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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房地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注意事

来源:住宅与房地产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3-19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近年来,随着西安市房地产项目大规模的建设,居民人口的不断增加,破坏了原有地貌植被,尤其在建设的过程中,土方的大量开挖、搬运、堆放、回填和弃置,以及建筑垃圾的清运,

近年来,随着西安市房地产项目大规模的建设,居民人口的不断增加,破坏了原有地貌植被,尤其在建设的过程中,土方的大量开挖、搬运、堆放、回填和弃置,以及建筑垃圾的清运,产生了严重的水土流失,进而破坏了生态环境,影响了人居生活与当地经济可持续发展。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有效防治房地产项目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西安市在2016 年5 月制订了《西安市房地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导则》(试行),对西安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地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因此,本文浅谈西安市房地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 方案编制前期现场踏勘注意事项

勘查现场是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通过现场勘查,掌握项目的基本情况和所在项目区的自然概况、水土流失现状及水土保持敏感区等,但部分编制技术人员对勘查现场工作不太重视,只是为了找到项目具体位置,进行简单拍照[1]。

对于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着重了解项目区的自然概况,包括地形地貌、土壤、植被、水系等,以及占地类型和拆迁安置情况,调查周边有无涉及公园、遗址、水源区及存在水土流失危害敏感区域、附近的市政管网情况,有无弃土和借土方情况,如果项目未提供四址坐标的,要对项目区范围的拐点进行GPS 定位记录数据,项目区宏观影像可利用无人机拍摄影像或者谷歌地图截取的方式获得。

对于补报的水土保持方案,项目正在动工的,在以上现场踏勘的基础上,需调查临时占地情况和建设内容进度,询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借方来源和弃方去向情况,以及调查项目区内临时堆土占地面积、堆高和方量,还需调查项目区已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情况,并且对其进行分析评价。已经完工的项目,在以上基础上,还需调查项目区内水、电、暖、气、通信与外部相接的情况。

2 方案编制注意事项

2.1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的确定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项目建设区,项目建设区包括工程建设征占地和租用土地。

房地产建设项目占地方面与以往生产建设项目不同的是存在代征用地,代征用地指城市规划部门确定范围,由建设单位代替城市人民政府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并负责拆迁现状地上建构筑物、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后,交由市政、交通部门、绿化行政部门等行政单位进行管理的规划市政、道路、绿化以及其他用地。代征用地有代征代建和代征不代建两种形式。

代征代建的占地区域应划入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扰动的代征不代建占地区域应划入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未扰动的代征不代建占地区域不应划入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并且在此基础上,应以项目实际占地为准,因为大多房地产项目的立项文件与规划用地许可证中的用地面积只是初步的估计值,在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施工过程中,会有面积与立项文件、规划用地许可证不同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编制单位应对现场进行调查,并与建设单位进行沟通对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进行复核确定实际值。

2.2 水土流失防治指标的确定

结合国标《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 -2018)和《西安市房地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导则》(试行)中的水土流失防治指标的要求来确定最终的指标。《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 -2018)的指标确定:由于西安市在国家水土保持区划中属于黄土高原区(一级区),并属于陕西省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范围之内,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 -2018)中的4.0.1 节的第一条要求,项目位于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机构确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且不能避让的,应执行一级标准,因此需执行国标中黄土高原区的一级标准,共六项指标,包括水土流失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渣土防护率、表土保护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

《西安市房地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导则》(试行)中的指标确定:先根据项目建设性质确定采用新建项目还是改建项目的防治指标,防治指标中包括控制性指标和提倡性指标两类,控制性指标必须严格采用,提倡性指标根据项目特点确定是否采用。

国标和导则中有相同的指标林草覆盖率,林草覆盖率取两者的最高值。如果项目所在行业有特殊要求,指标达不到的,可降低指标值,但需在方案中的项目建设与制约条件章节说明理由。

文章来源:《住宅与房地产》 网址: http://www.zzyfdc.cn/qikandaodu/2021/0319/15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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