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指南
一、稿件要求: 1、稿件内容应该是与某一计算机类具体产品紧密相关的新闻评论、购买体验、性能详析等文章。要求稿件论点中立,论述详实,能够对读者的购买起到指导作用。文章体裁不限,字数不限。 2、稿件建议采用纯文本格式(*.txt)。如果是文本文件,请注明插图位置。插图应清晰可辨,可保存为*.jpg、*.gif格式。如使用word等编辑的文本,建议不要将图片直接嵌在word文件中,而将插图另存,并注明插图位置。 3、如果用电子邮件投稿,最好压缩后发送。 4、请使用中文的标点符号。例如句号为。而不是.。 5、来稿请注明作者署名(真实姓名、笔名)、详细地址、邮编、联系电话、E-mail地址等,以便联系。 6、我们保留对稿件的增删权。 7、我们对有一稿多投、剽窃或抄袭行为者,将保留追究由此引起的法律、经济责任的权利。 二、投稿方式: 1、 请使用电子邮件方式投递稿件。 2、 编译的稿件,请注明出处并附带原文。 3、 请按稿件内容投递到相关编辑信箱 三、稿件著作权: 1、 投稿人保证其向我方所投之作品是其本人或与他人合作创作之成果,或对所投作品拥有合法的著作权,无第三人对其作品提出可成立之权利主张。 2、 投稿人保证向我方所投之稿件,尚未在任何媒体上发表。 3、 投稿人保证其作品不含有违反宪法、法律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内容。 4、 投稿人向我方所投之作品不得同时向第三方投送,即不允许一稿多投。若投稿人有违反该款约定的行为,则我方有权不向投稿人支付报酬。但我方在收到投稿人所投作品10日内未作出采用通知的除外。 5、 投稿人授予我方享有作品专有使用权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复制、摘编、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制品、录制录音制品、制作数字化制品、改编、翻译、注释、编辑,以及出版、许可其他媒体、网站及单位转载、摘编、播放、录制、翻译、注释、编辑、改编、摄制。 6、 投稿人委托我方声明,未经我方许可,任何网站、媒体、组织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

论入户盗窃之户的界定

来源:住宅与房地产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5-17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一、问题的提出 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将“入户盗窃”规定为盗窃罪的特别类型。自此,关于入户盗窃中户的界限问题激发了诸多讨论。在2013年“两高”发布的《

一、问题的提出

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将“入户盗窃”规定为盗窃罪的特别类型。自此,关于入户盗窃中户的界限问题激发了诸多讨论。在2013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为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他人供家庭生活且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进行盗窃的行为。不难发现,该解释与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户”的解释相暗合,即“户”指住所,具有功能特征与场所特征。然而,2016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认为,对于部分时间用做生产经营,部分时间用做生活起居的场所,如有人在非营业时间强行进入抢劫或以购物为名骗开房门入内抢劫的,为入户抢劫。该解释并未明确要求入户抢劫中的“户”必须是用于家庭生活的场所,换言之,只要是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即可。因此,对“户”的范围的界定标准并未统一,对之仍然具有讨论的切实必要性,本文认为,要求“户”是供他人“家庭”生活的住所的解释缺乏实质合理性,起码是需要对其进行再解释的。

二、“户”与“室”“住宅”的关系之辩证

“室”“住宅”是与“户”相关的概念,“修八”第39条对盗窃罪修改时的用语是入户盗窃,而不是我们常说的入室盗窃,也不是与《宪法》第39条规定的住宅权以及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保持一致的入住宅盗窃;此外,我国台湾“刑法”加重窃盗罪中也有住宅和有人居住之建筑物的区分①。显然,在对“户”的范围作出界定之前,必须把“户”与“室”“住宅”之间的异同作出充分的说明。

(一)“户”与“室”的区别

“室”是一个在现实生活中应用比较广泛的概念,“户”与“室”的范围所指往往存在重合,且“室”的范围更广。例如,供他人家庭生活之用、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将其认定为“户”无论是刑法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均无争议,但是该“户”内又可以划分为不同的“室”,并且以家庭生活为中心的“户”也有“一室”“二室”“三室”之分。此外,在社会生活中也大量存在着寝室、教室、办公室、休息室等等,这些“室”显然不具有生活的功能,而是作为特定的功能性场所[1]。由此,“室”只是个空间概念,其包括开放性的、公共性的场所,不具有生活属性。如后所述,本文认为入户盗窃所侵害的法益包括财产权利和人身、心理的侵害危险,据此,在部分公共场所的“室”内进行盗窃的,除了侵害财产法益外,并不具有人身、心理侵害的危险性。有学者指出,“户”相比于“室”有更强的涵摄力,是规范意义上的指称。且“室”比“户”的外延要更广泛。因而,不能用“室”的概念代替“户”以免失之处罚过宽[2]54。台湾“刑法”加重窃盗罪要求夜间进入盗窃的建筑物必须是有人居住之建筑物,显然该项也否定了不具有人身、心理侵害危险性建筑物即无人居住之“室”成为加重窃盗罪的行为对象的可能性。基于此,“户”区别于“室”,且比“室”的范围小。

(二)“户”与“住宅”的比较

《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法》第245条也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由此产生的疑问是,“户”与“住宅”是否是等同意义上的概念?本文认为,入户盗窃中的“户”的范围应当与非法侵入住宅罪之“住宅”具有一致性。首先,从“住宅”的字面含义上来理解,究其实质就是民众生活之用的居所,在这一点上与“户”具有相同的功能属性。其次,刑法在对盗窃罪进行修改时,虽然未与宪法“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规定以及刑法禁止“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用语保持一致,但是这并不足以证明“户”与“住宅”的内涵与外延必然具有差异性。刑法条文中现实地存在着不同的文字用语作相同含义理解的场合,因为,刑法是一个整体,在对刑法条文相关规范性用语进行解释时,必须坚持体系契合性、一致性,因此完全可以通过体系解释对“户”和“住宅”的内涵作出一致性的解读。再次,刑法作为法律规范,条文用语力求简短,“入户盗窃”相对于“入住宅盗窃”更为简洁。此外,“入户盗窃”更符合日常用语习惯,且容易得到国民的认可。正如陈红兵教授所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家户户”这一概念为公众所熟知,因而“户”更能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2]54。最后,将“户”与“住宅”在等同的意义上把握,不仅易于对“户”的范围作出合理的界定,而且能够保持刑法条文相关规范性用语含义的体系性协调与一致。

文章来源:《住宅与房地产》 网址: http://www.zzyfdc.cn/qikandaodu/2021/0517/1875.html



上一篇:老小区迎来新电梯居民出行更便利
下一篇:住宅建筑设计中的公共空间设计研究

住宅与房地产投稿 | 住宅与房地产编辑部| 住宅与房地产版面费 | 住宅与房地产论文发表 | 住宅与房地产最新目录
Copyright © 2018 《住宅与房地产》杂志社 版权所有
投稿电话: 投稿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