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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父母名买房,房屋产权到底归谁?其他兄妹能继

来源:住宅与房地产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06-28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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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成为加盟商户(10倍效能卖房) 下载APP 随时随地找房 父亲承租单位的公房,是由女儿单独出钱购买的,因为只能由承租人购买,所以这个公房一直登记在父亲名下。在多次阻止所有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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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承租单位的公房,是由女儿单独出钱购买的,因为只能由承租人购买,所以这个公房一直登记在父亲名下。在多次阻止所有权转让后,父亲立下遗嘱说房子将由其女儿继承。但当他的父亲去世后,在其女儿办理正式过户时,却遭到了其哥哥们的反对,所以这房子到底归谁呢?

案例简介:借父亲名字买房过户时引起纠纷

李先生承租单位的一套100号公房由女儿黄芬居住。1995年房改时,李先生表示这套公房现在由谁购买到时房屋产权就归谁。黄芬的两个哥哥都无力购买,终由黄芬购得。因为当时只能由承租人购买,所以此房本下来后登记在李先生的名下。

2000年李先生老伴儿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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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黄芬搬到单位分的房子居住,将100号房对外出租。

2003年,黄芬大哥的岳父生病住院,由于100号离医院较近,大哥便借住100号一段时间。当时,李先生写下一份说明:100号房实际归黄芬,待到能过户时就过户给黄芬。

2005年,大哥将100号房屋返还。李先生准备将房屋过户给黄芬,但该房屋仍不允许上市交易。于是李先生立下遗嘱:100号房由黄芬继承。

2007年初,李先生过世,黄芬拿出公证遗嘱,希望哥哥们办理过户。二哥提出异议,称属于李先生的份额由黄芬继承,但属于老太太的份额,应由兄妹三人继承。无奈之下,黄芬只好咨询律师请求帮助。

律师解读:有公证遗嘱不按继承处理

律师表示:查看相关资料后,认为黄芬与李先生形成了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

100号房的购房合同、完税凭证等都由黄芬持有,房屋自购买后至今也是由黄芬实际占有、使用和支配。虽然房屋一直登记在李先生名下,但实际人是黄芬,双方形成了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

2003年李先生写的说明也表示李先生和黄芬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因暂时不能过户,待能过户时黄芬办理过户手续。2005年,因仍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李先生立下公证遗嘱,也是为了履行自己给黄芬过户的义务。

虽然李先生有公证遗嘱,但不应按照继承来处理。该房产实际上是黄芬的财产,不属于李先生的财产,李先生去世后也不属于其遗产,不应该按照遗产处理。

法院判决:借名买房成立,其他两子应履行合同义务

律师受黄芬委托,以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要求黄芬的哥哥办理100号房过户手续;二哥又以继承纠纷将黄芳等两人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李先生遗产100号房。

黄芬的律师向审理继承案件的法官提交了李先生的说明、公证遗嘱及黄芬购房的相关手续,从购房到现在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凭证,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该房屋是否属于李先生的遗产存在争议,且已诉至法院。

审理继承案件的法官认为继承案件的审理应以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结果为依据,因此继承案件裁定中止。

在借名买房合同纠纷案件中,黄芬的律师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黄芬的大哥认可该房屋确实属于黄芬。二哥不认可李先生的说明,但未提出鉴定。

此外,二哥认为,借名未经其母同意,因此无效。黄芬的律师表示,借名买房是一个合同关系,如果借名成立,该房屋都不属于李先生的房产,更谈不上是其与老伴儿的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借名买房的约定,也不需要其母的同意。

终,法院认为黄芬和父亲李先生已经形成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其他两子作为继承人应履行合同义务,判决李先生三子女黄芬办理100号房屋过户手续。

温馨提示:借名买房须有书面协议或正式说明

律师提出,因房改时有些单位只允许原承租人购买,或者用长辈的工龄优惠较多,所以借名买公房的情况并不罕见。

通常借名买房都是亲戚间,没有书面约定,在认定是否存在借名买房法律关系时,借父母名义购买比借其他亲戚名义购买更困难。

子女为父母出资买房通常被认为是赠予或者借款,不能因为子女给父母出资买房了,就简单的认定为借名买房。

因此,在认定子女和父母之间是否形成借名买房法律关系时,通常要有书面协议,即使没有书面协议,也要像本案中李先生书写的说明,证明双方确有借名买房的事实存在。否则只是子女长期占有、使用父母的房子,想认定借名买房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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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住宅与房地产》 网址: http://www.zzyfdc.cn/zonghexinwen/2020/0628/3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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