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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课|房产开发商在住宅小区建会所,房屋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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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共用房属业主所有开发商侵权应予赔偿 江苏宜兴某小区业委会诉某兴公司、某竹物业公司物权确认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宜兴市新街街道某小区的开发商系宜兴市某兴置业有限
公共用房属业主所有开发商侵权应予赔偿
江苏宜兴某小区业委会诉某兴公司、某竹物业公司物权确认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宜兴市新街街道某小区的开发商系宜兴市某兴置业有限公司,在该小区二期建有会所;其建设规模为两层1215平方米,其中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700平方米,该会所不能办理房产证。2008年11月1日,某兴公司与南京某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签订物业移交验收接管协议,协议约定物业公司自2008年10月30日开始承接物业,在协议中还载明了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会所、物业服务用房等情况:1、会所,位于该小区二期第26幢,面积1123平方米,使用情况为部分开放;2、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位于会所二楼,476平方米(实际投入的物业用房不止476平方米)。该小区二期第26幢会所除物业公司使用的476平方米物业用房外,其余面积647.62平方米是由某兴公司使用或控制。该小区业主委员会(2013年8月成立)于2017年4月两次书面通知某兴公司商讨小区管理,会所、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等事宜。因某兴公司自小区建成后无偿占用会所至今都没有交还给业主,该业委会代表小区全体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上述647.62平方米的会所房屋所有权为全体业主所有,某兴公司、物业公司共同支付从2008年11月1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止的租赁费用80万元(暂按10万元每年计算)。
法院认为,对于小区会所在有合法规划、没有规定、没有产权证的情况下,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如有证据证明会所的成本实际列入了商品房建造成本,构成商品房对外销售价格的组成部分,则归业主所有。本案应认定该小区二期第26幢会所有争议的647.62平方米房屋的成本实际已列入商品房建造成本,构成商品房对外销售价格的组成部分,应属该小区全体业主所有。某兴公司占有使用除物业用房外的其他会所房屋,应支付参照租赁费用计算的损失。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案涉647.62平方米的房屋属全体业主所有,某兴公司支付业委会损失元。某兴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多年来,开发商利用其优势地位侵占业主合法利益的问题普遍存在,特别是在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作为个体的业主既无力对抗开发商,也不能单独提起诉讼,只能默默承受利益损失。
本案中,案涉会所位于该小区内,与物业用房同属一套建筑的整体,根据该小区业委会提供的证据,表明某兴公司是将会所与物业用房一并作为小区配套用房移交给物业公司,即会所应当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而某兴公司作为该小区的开发商,不仅对于会所是否系其出资建造还是成本已纳入商品房中应是明知,且其已将该房屋建设成本分摊到出售给业主的商品房中,故法院根据证据规则及相关情况,将该会所判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有效维护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
发布:济南中院新闻中心
来源: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来源:《住宅与房地产》 网址: http://www.zzyfdc.cn/zonghexinwen/2020/0717/4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