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指南
一、稿件要求: 1、稿件内容应该是与某一计算机类具体产品紧密相关的新闻评论、购买体验、性能详析等文章。要求稿件论点中立,论述详实,能够对读者的购买起到指导作用。文章体裁不限,字数不限。 2、稿件建议采用纯文本格式(*.txt)。如果是文本文件,请注明插图位置。插图应清晰可辨,可保存为*.jpg、*.gif格式。如使用word等编辑的文本,建议不要将图片直接嵌在word文件中,而将插图另存,并注明插图位置。 3、如果用电子邮件投稿,最好压缩后发送。 4、请使用中文的标点符号。例如句号为。而不是.。 5、来稿请注明作者署名(真实姓名、笔名)、详细地址、邮编、联系电话、E-mail地址等,以便联系。 6、我们保留对稿件的增删权。 7、我们对有一稿多投、剽窃或抄袭行为者,将保留追究由此引起的法律、经济责任的权利。 二、投稿方式: 1、 请使用电子邮件方式投递稿件。 2、 编译的稿件,请注明出处并附带原文。 3、 请按稿件内容投递到相关编辑信箱 三、稿件著作权: 1、 投稿人保证其向我方所投之作品是其本人或与他人合作创作之成果,或对所投作品拥有合法的著作权,无第三人对其作品提出可成立之权利主张。 2、 投稿人保证向我方所投之稿件,尚未在任何媒体上发表。 3、 投稿人保证其作品不含有违反宪法、法律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内容。 4、 投稿人向我方所投之作品不得同时向第三方投送,即不允许一稿多投。若投稿人有违反该款约定的行为,则我方有权不向投稿人支付报酬。但我方在收到投稿人所投作品10日内未作出采用通知的除外。 5、 投稿人授予我方享有作品专有使用权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复制、摘编、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制品、录制录音制品、制作数字化制品、改编、翻译、注释、编辑,以及出版、许可其他媒体、网站及单位转载、摘编、播放、录制、翻译、注释、编辑、改编、摄制。 6、 投稿人委托我方声明,未经我方许可,任何网站、媒体、组织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长期没办理过户手续,房产

来源:住宅与房地产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08-07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长期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房产被人恶意转让,能否发生效力呢?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苏某夫妇与其女儿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长期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房产被人恶意转让,能否发生效力呢?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苏某夫妇与其女儿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李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法院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第三人系两被告的女儿。两被告苏某夫妇共同拥有一栋四层房屋。2004年7月,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套间买卖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其名下房屋的第二层以元的价格卖给原告,该房屋第二层的产权属于原告所有。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元购房款,并搬进该房屋居住至今,但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4年,被告自愿将其名下的三层住户,包括出售给原告的第二层,赠与给其女儿(本案第三人),双方签订了赠与书,还在湖南省临湘市公证处就该赠与书进行了公证,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原告多次找苏某夫妇协商过户事宜,但一直未果。直至原告发现苏某夫妇已将自己所购房屋过户至他们女儿名下,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对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民事行为均有认知力,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在签订合同后已经履行了支付购房款的合同义务,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法院予以认可。两被告在明知该房屋第二层已经出售给原告的情况下,仍将该层房屋赠与其女儿,而女儿在明知其父母将房屋第二层已经出售给原告的前提下,仍接受其父母的赠与,可以推定本案两被告与其女儿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故上述行为对原告不产生法律效力。法院故作出上述判决。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余莎

更多资讯或合作欢迎关注中国经济网官方微信(名称:中国经济网,id:ourcecn)

文章来源:《住宅与房地产》 网址: http://www.zzyfdc.cn/zonghexinwen/2020/0807/617.html



上一篇:买房怎么选户型? 过来人: 这2种户型的房子越住
下一篇:买房最怕选房子?过来人教你“五不要”,简单

住宅与房地产投稿 | 住宅与房地产编辑部| 住宅与房地产版面费 | 住宅与房地产论文发表 | 住宅与房地产最新目录
Copyright © 2018 《住宅与房地产》杂志社 版权所有
投稿电话: 投稿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