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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训:房地产企业房屋出租的账税处理

来源:住宅与房地产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08-17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摘要】环球网校小编分享会计实训:房地产企业房屋出租的账税处理本文分享了房地产企业房屋出租的账务及税务处理,希望涉及到此财务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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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环球网校小编分享"会计实训:房地产企业房屋出租的账税处理"本文分享了房地产企业房屋出租的账务及税务处理,希望涉及到此财务处理的学员注意哦!

房地产企业房屋出租的账务处理:

(1)商品房对外出租

借:投资性房地产

贷:开发产品

(2)一次性收到房屋租金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3)如果房屋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需在房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按出租期间分期结转收入

借: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4)如果房屋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直接就不动产出租进行纳税申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5)按出租期间分期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房地产企业房屋出租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3)房产税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财税【2016】43号:营改增后,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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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住宅与房地产》 网址: http://www.zzyfdc.cn/zonghexinwen/2020/0817/6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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