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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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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 的通知(成房发〔2012〕131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为贯彻执行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
的通知(成房发〔2012〕131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为贯彻执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暂行意见》(成办发〔2012〕42号,以下简称《暂行意见》)的规定,现就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补偿标准
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补偿费、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提前搬迁奖励五部分。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以及提前搬迁奖励等实行按户发放。单位所有和私有房屋按权属证书认定。一处房屋多人共有的,按一户认定。直管公房按公房租赁合同或其他租赁证明认定。
中心城区范围内房屋征收项目按下列标准执行,郊区(市)县按照《暂行意见》及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除被征收房屋补偿费以外的其他四项费用的标准和执行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补偿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乘以房屋建筑面积确定;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参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
征收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最低不能少于48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调换,根据评估价结算套内建筑面积差价,房屋征收部门免收公摊面积补差款,被征收人一次性付清差价款的优惠30%。
征收非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根据评估价结算差价,被征收人一次性付清差价款的优惠20%。
对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按不低于48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被征收人不再支付48平方米以内的补差款。
(二)政策性补偿费。
对被征收人安装电话、有线电视、宽带、天然气、电表和空调移机等政策规定的补偿费用按下列标准发放:
(三)政策性补助费。
包括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
1.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每平方米每月按下列标准支付: 上述标准如遇物价部门价格调整,按调整以后价格执行。
地区类别的划分: 一类地区:城区东、北方向府河以内,南面方向南河以内,西面方向内环路以内地区;
二类地区:一类地区以外,一环路以内的地区;
三类地区:一环路以外,二环路以内的地区;
四类地区:二环路以外的地区。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50 平方米以下的,按50平方米计算。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的次月止。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2.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对因征收商业、生产办公用房等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也可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按净利润损失计算。具体按照上一年度报税务部门的数值计算,或由相关部门或组织审计认定。
(2)按从业人员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数按实际从业人员(不含临时人员)计算。无法核定实际从业人数的,可参照房屋面积或根据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进行认定。
(3)按被征收房屋租金收益计算。具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计算;征收当事人双方未能根据租赁合同确定租金收益的,通过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支付期限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的次月止;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期限按3个月计算,也可按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3%的标准一次性支付。
四川省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的具体办法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3.搬家补助费。住宅实行按户补偿,搬家补助费为每户1200元。产权调换需要过渡的,发放两次搬家补助费。非住宅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或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搬迁,据实支付搬迁费用。
文章来源:《住宅与房地产》 网址: http://www.zzyfdc.cn/zonghexinwen/2020/1010/10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