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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圈套!首付被房东骗走,房屋中介公司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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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房子是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高昂的房价面前,并不都能拿钱买到舒心,尤其是一些买房圈套,各位购房者一定要小心!2018年2月2日,王某通过房屋中介公司与薛某签订房屋买卖合
房子是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高昂的房价面前,并不都能拿钱买到舒心,尤其是一些买房圈套,各位购房者一定要小心!2018年2月2日,王某通过房屋中介公司与薛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1份。合同约定王某向薛某购买了其位于水岸佳苑的一套房屋,房屋总价款91万元,王某于2018年2月2日支付定金2万元,于2018年3月5日前支付房款39万元,于薛某房产证下发之日7日之内支付房款30万元等。合同签订当日,王某支付薛某定金2万元,后于2018年3月1日提前支付了房款39万元,房屋中介公司均在场。
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薛某向房屋中介公司提供了安置证明1份作为产权归属的证明,该安置证明载明:原XX街道村民小组49号,薛某户现安置于水岸佳苑C区XX室。房屋中介公司陪同王某查看案涉房屋时,薛某及其儿子在案涉房屋内。但薛某收取房款后,未办理产证,且下落不明。后王某才知案涉房屋的拆迁协议是薛某父亲薛某良签订的,且薛某在与前妻离婚时,已承诺该房屋产权归前妻。发现无法履行合同后,王某向薛某讨要首付款也无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检察院向锡山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判决。事发后,虽房屋中介公司向王某退还了中介费,但是王某认为房屋中介公司在买卖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遂王某向房屋中介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房屋中介公司对王某因案涉房屋买卖未获赔偿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经审理,法院判决房屋中介公司在8万元范围内就案外人薛某刑事退赔不足部分对王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房屋中介公司作为促成买卖双方订立合同的居间方,在促成交易的过程中未能做到尽职调查的义务,对无权属的安置房买卖未进行必要风险防控,损害了王某作为委托人的利益,法院认定房屋中介公司赔偿王某8万元。法官说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无权处分案涉房屋,骗取了王某的购房款。薛某实施的诈骗行为是王某遭受损失的根本原因,薛某是直接侵权人,应当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房屋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屋中介机构,在接受房屋买卖委托以及进行居间服务时,未尽到必要、审慎的审查核实义务。房屋中介公司仅凭薛某持有的《安置证明》及薛某的单方陈述即促成交易,实际上涉案房屋并非薛某个人房产,未完全履行尽职调查的核实义务。此套房屋未办理产证,权属风险极大,在此种情形下,定金及首付金额总计却高达410000元,房屋中介公司对此未进行资金风险的充分提示及防控。房屋中介公司的过失为薛某诈骗得以实施创造了条件,损害了委托人王某的利益,应在其过失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王某作为买房人,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也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虽房屋中介公司未尽到足够的信息调查、风险提示义务,但房屋中介公司在提供房源时并未隐瞒该房屋系未办理产证的事实,王某不应将其作为买房人在买卖过程中应尽到的注意义务、应承担的合同履行风险全部或大部分转嫁给收取居间费用的房屋中介公司。综合考虑薛某诈骗行为系王某损失的根本原因、房屋中介公司在交易中的过错程度、王某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也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等,酌定房屋中介公司在8万元范围内对王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供稿单位:锡山法院图片来源于网络文章来源:《住宅与房地产》 网址: http://www.zzyfdc.cn/zonghexinwen/2020/1022/10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