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指南
一、稿件要求: 1、稿件内容应该是与某一计算机类具体产品紧密相关的新闻评论、购买体验、性能详析等文章。要求稿件论点中立,论述详实,能够对读者的购买起到指导作用。文章体裁不限,字数不限。 2、稿件建议采用纯文本格式(*.txt)。如果是文本文件,请注明插图位置。插图应清晰可辨,可保存为*.jpg、*.gif格式。如使用word等编辑的文本,建议不要将图片直接嵌在word文件中,而将插图另存,并注明插图位置。 3、如果用电子邮件投稿,最好压缩后发送。 4、请使用中文的标点符号。例如句号为。而不是.。 5、来稿请注明作者署名(真实姓名、笔名)、详细地址、邮编、联系电话、E-mail地址等,以便联系。 6、我们保留对稿件的增删权。 7、我们对有一稿多投、剽窃或抄袭行为者,将保留追究由此引起的法律、经济责任的权利。 二、投稿方式: 1、 请使用电子邮件方式投递稿件。 2、 编译的稿件,请注明出处并附带原文。 3、 请按稿件内容投递到相关编辑信箱 三、稿件著作权: 1、 投稿人保证其向我方所投之作品是其本人或与他人合作创作之成果,或对所投作品拥有合法的著作权,无第三人对其作品提出可成立之权利主张。 2、 投稿人保证向我方所投之稿件,尚未在任何媒体上发表。 3、 投稿人保证其作品不含有违反宪法、法律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内容。 4、 投稿人向我方所投之作品不得同时向第三方投送,即不允许一稿多投。若投稿人有违反该款约定的行为,则我方有权不向投稿人支付报酬。但我方在收到投稿人所投作品10日内未作出采用通知的除外。 5、 投稿人授予我方享有作品专有使用权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复制、摘编、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制品、录制录音制品、制作数字化制品、改编、翻译、注释、编辑,以及出版、许可其他媒体、网站及单位转载、摘编、播放、录制、翻译、注释、编辑、改编、摄制。 6、 投稿人委托我方声明,未经我方许可,任何网站、媒体、组织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

借名买房,房子归谁?看江苏高院的观点!

来源:住宅与房地产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11-02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民事指导与参考》第70辑刊登了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撰写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审判疑难问题研究》-《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实施十五年回顾与展望一文。在此篇文章

《民事指导与参考》第70辑刊登了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撰写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审判疑难问题研究》-《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实施十五年回顾与展望一文。在此篇文章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对部分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涉及合同效力、履行、解除等,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民一庭的倾向性意见,对于借名买房的问题,江苏高院作出如下解答:

实践中购房出资人主张登记在权利人名下的房产是其出资购买,只是出于种种原因导致其借用权利人名义进行房屋产权登记,请求法院确认房产归其所有或请求判令权利人将房产过户至其名下。登记权利人抗辩认为,购房款虽由购房出资人支付,但双方之间为借贷关系,不存在借名房屋买卖关系,请求驳回诉讼请求。此类纠纷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具备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等申购资格的人因多种原因不愿意购房,将申购指标有偿或无偿转让给不具备申购资格的亲朋好友,所购房屋的权属仍然登记在转让人名下,在具备过户条件时,实际出资人要求过户,但因房价上涨,房屋升值空间较大,转让人不愿意继续履行双方私下的约定,主张双方之间属于借贷关系;

(2)购房人出于隐或转移财产的目的,将房产登记在亲朋好友名下;

(3)在房地产新政调控背景下,购房人为规避国家限购、限贷政策,借用亲朋好友的名义购房。

就初始举证责任而言,不应由登记产权人负担,购房出资人要否定登记产权人的权利,需要证明双方之间对房屋产权的归属已有约定,登记产权人仅被“借名”等事实。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双方之间是借名登记时,应当参照前述虚构房屋买卖套贷还款中对房屋买卖关系的认定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不能仅根据单一因素而推翻登记产权人的物权。如果购房出资人仅举证其对房屋的购买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事实时,原则上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对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对其释明变更诉讼清求,或告知另案处理。

如果购房出资人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名登记事实而非借贷关系的,此时如何处理?对此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尚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第二种观点认为,借名行为系债权契约,不能直接发生物权效力,只能要求过户履行,不能直接确权。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的效力,系维护物权的公示原则,不能通过双方私下的协议来抵销物权法的该项原则,仅应认可借名的债权效力,不能直接确认权利归属。

隆安律师事务所吴取彬律师特别提示:江苏高院民一庭的解答未涉及因被限购而借名买房的法律问题,当由于规避限购政策而借名买房,即便有借名买房的协议,由于该协议可能因规避国家调控政策而导致合同无效!

文章来源:《住宅与房地产》 网址: http://www.zzyfdc.cn/zonghexinwen/2020/1102/1141.html



上一篇:房产证到手后,尽快解决这3个麻烦,否则房子还
下一篇:恭喜了!国家推出新型住房,30万就能买,没买房

住宅与房地产投稿 | 住宅与房地产编辑部| 住宅与房地产版面费 | 住宅与房地产论文发表 | 住宅与房地产最新目录
Copyright © 2018 《住宅与房地产》杂志社 版权所有
投稿电话: 投稿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