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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出首付,房子登记在弟弟名下!“借名买房

来源:住宅与房地产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11-03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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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案情简介 在广州市白云区,一对亲姐弟因“借名买房”一事向法院提起诉讼。阿梅与阿荣是姐弟。2008年,已经有两套房的阿梅看中白云区某小区的一套房,便以现金方式向前业主支付

案情简介

在广州市白云区,一对亲姐弟因“借名买房”一事向法院提起诉讼。阿梅与阿荣是姐弟。2008年,已经有两套房的阿梅看中白云区某小区的一套房,便以现金方式向前业主支付了定金4.37万元。

阿梅表示,因当时弟弟阿荣刚参加工作,且是集体户口,经与父母以及弟弟阿荣商量之后,认为以阿荣的名字购买房子,既可以解决弟弟落户、后续结婚生子问题,又可以解决因限购政策无购房资格问题。于是,在口头征得阿荣同意后,由阿荣与前业主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为82万元。

2010年9月,房产过户登记至阿荣名下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房屋的首付款、税费及2013年4月前的房贷均由阿梅支付,此后的房贷则由阿荣自行偿还。

2013年5月初,父母要求将房屋给阿荣,阿梅坚决不同意,认为只是借阿荣的名字买房,房子是自己的,仅同意给父母养老居住。此后,父母又建议将房屋给阿荣,并由阿荣实际偿还房贷。2020年5月,姐弟双方矛盾激化,阿梅诉至白云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阿荣将产权过户登记至其名下,并协助办理房产的抵押登记涂销手续。

姐姐认为房子是她买的,只是借了弟弟的名字;弟弟认为房子就是自己的,是父母为他购买的。姐姐出的钱!房子却写着弟弟的名字?那么房子到底该归谁所有呢?

律师说法

本案姐姐阿梅主张其是借用了弟弟阿荣的名义购买房屋,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阿梅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提供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双方已明确约定房屋是借用出名人即阿荣的名义购买,所有权仍归属实际出资人即阿梅所有。

但是本案中,虽然阿梅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相关税费,并偿还了部分房贷,但阿梅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无法证明姐弟双方形成了借名买房的合意。

再者,基于阿梅与阿荣的姐弟亲属关系,按照常理,家庭成员之间有资金往来、经济资助是正常现象,况且阿梅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双方在购房时已经达成借名买房的合意,无法排除姐姐是基于亲情资助弟弟的可能性。如果阿梅不能提供借名买房的书面协议或者其他证据来证明她的主张,是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的。而本案法院判决认定阿梅不构成借名买房,驳回阿梅的全部诉讼请求。

借名买房有风险,实践中,借名买房往往是为了逃避\"限购令\"政策,以及逃避债务。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与《民法典》中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登记,只有经过登记,才能够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因此,需要明确一点,借名买房的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借名买房协议,只在其内部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而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不能据此认定借名人是不动产物权的所有权人。借名人可依据债权请求权请求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而非基于物权请求权,两者有所区别。

同时,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南昌资深律师李律师/小编提醒各位买房要严格遵守法律,切莫通过借名买房来规避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钻法律的空子有可能得不偿失。

文章来源:《住宅与房地产》 网址: http://www.zzyfdc.cn/zonghexinwen/2020/1103/11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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