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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未办理初始产权登记 业主要求办理房产证被

来源:住宅与房地产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11-04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施某等业主于2000年向厦门某开发商购买位于镇海大厦的住房一套,房屋于2000年竣工交房,但因开发商违规操作,一直无法办理初始产权登记,因此无法为施某等业主办理产权证。施某

施某等业主于2000年向厦门某开发商购买位于镇海大厦的住房一套,房屋于2000年竣工交房,但因开发商违规操作,一直无法办理初始产权登记,因此无法为施某等业主办理产权证。施某等业主认为,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作为商品房开发的监督与仲裁机关,对于开发商的违规行为一直未能行使职责追究其责任,不为施某等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行为违背了法律精神,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一个月内办理房屋产权证。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虽然根据《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被告负有办理本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责,但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经初始登记的房屋,与该房屋有关的其他房屋权利不予登记。根据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初始登记是指合法建造房屋而进行的所有权登记。据此,初始登记应由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由于镇海大厦存在违规建设等问题,至今未办理初始登记,从而无法办理业主的权属转移登记。综上,镇海大厦尚未办理产权初始登记,因而不具备办理业主房屋产权登记的法定条件。原告起诉被告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施某等的诉讼请求。

厦门房产律师苏中发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开发商是建造完成的房屋的所有权人。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开发商应在房屋建造完成通过验收后申请办理初始登记,并在办理初始登记后为业主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房屋初始登记是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前提。因开发商未能办理初始登记,导致业主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业主可按合同约定主张开发商按约定时间办理房产证并主张相应的违约金。但在开发商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情况下,要求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肯定无法得到支持。因此律师同时也提醒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前,首先要对楼盘有一定了解,查询项目土地的性质是出让还是划拨,如果是划拨就无法拿到产权证。同时,也要重视并积极办理房屋产权登记,避免错过诉讼时效,有相似情况的业主最好联合起来共同维权,以增加维权力度,必要时可以积极向政府监督机关反映问题,要求政府机关敦促开发商尽快办理房产证。

文章来源:《住宅与房地产》 网址: http://www.zzyfdc.cn/zonghexinwen/2020/1104/11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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