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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拍卖溢价110余万,多余的执行款该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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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漫画:王杉 这一幕发生在金山法院执行局的一间接待室里,法官将38万余元的拍卖余款返还给杨某,杨某当场落泪,哽咽着感谢法官。这样的场景在执行现场或许早已司空见惯,唯一特
漫画:王杉
这一幕发生在金山法院执行局的一间接待室里,法官将38万余元的拍卖余款返还给杨某,杨某当场落泪,哽咽着感谢法官。这样的场景在执行现场或许早已司空见惯,唯一特别的是,杨某是一名失踪多年的被执行人。
房贷逾期未还款,借款人一走了之
2015年3月,杨某为购买上海奉贤某套房产向银行贷款60万元,贷款期限20年。自2019年2月以来,杨某始终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银行无法与杨某取得联系,遂向金山法院提起诉讼。诉讼阶段杨某始终未出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银行已按约向杨某履行出借义务,而杨某未能按约向银行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银行依据与杨某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杨某归还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律师费的主张,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杨某以自有房地产为银行的上述债权提供一般抵押权担保,并已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证明,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的主张,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杨某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如不履行,银行可与杨某协议,以奉贤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后杨某未能在生效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银行遂向金山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始终未能与杨某取得联系,杨某亦未到院申报财产。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某名下财产进行了查控,除抵押贷款房产外,未发现杨某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房产拍卖溢价110余万,多余的执行款该给谁?
因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后,杨某始终未能在生效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2020年5月,金山法院经合议庭评议后,依法作出裁定,拍卖杨某名下位于奉贤某地的抵押房产。法院向杨某住所地及案件所涉借款合同上杨某所留地址分别送达了拍卖裁定书,并在现场张贴了裁定书及公告。公告期满后,被执行人杨某未提出异议,法院遂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对上述房产进行了拍卖。
2021年1月19日—1月22日,该房产进行了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起拍价80万元,最终以193.6万元成交。
拍卖款扣除支付给银行欠款本息、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债权款等款项后,尚有余款近38万余元。可是,被执行人迟迟不出现,多余的执行款该给谁呢?无人认领怎么办?
协助执行显成效,多方助力促事了
为了保护被执行人杨某的合法权益,沟通及时发还剩余拍卖款事宜,执行法官一直尝试联系杨某,但多方联系均无果。拨打杨某预留在银行的手机号,经系统查询手机号显示为空号;实地走访杨某在借款合同中所留的租住地小区以及其户籍所在地小区,均未发现相关线索。
但执行法官并没有放弃,通过区公安分局协作执行系统发起协助查询。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协作系统传来了好消息,通过查询信息,执行法官最终联系到了被执行人杨某。原来,她早已在外省躲债数年,接到法官电话,分外惶恐,不曾想竟然是让她领取拍卖余款的。
在执行现场,杨某告诉法官:“除了法院的案子,我现在每月还在还小额贷款的本息,生活的很艰难,上海也不敢回,法院能把这笔钱退给我,真的很感谢了!”说完,她留下了悔恨而感激的眼泪。
金山法院切实将队伍教育整顿的实质内涵融入到执行工作当中,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在全力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在尽可能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以及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充分彰显司法为民利民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有机融合。
作者:秦克彬 陆烨波 周辰
编辑:刘力源
责任编辑:顾一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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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住宅与房地产》 网址: http://www.zzyfdc.cn/zonghexinwen/2021/0616/20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