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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被银行拒贷,才发现违约金是房屋总价的2

来源:住宅与房地产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2-02-15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如今,一些家庭在购房时会选择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但是如果购房者在支付首付后,银行拒绝贷款,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责任由谁承担,开发商需要退还首付吗?购房

如今,一些家庭在购房时会选择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但是如果购房者在支付首付后,银行拒绝贷款,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责任由谁承担,开发商需要退还首付吗?购房者是否造成违约,若违约,违约金又该如何计算呢?红星新闻记者从成都双流区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近日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据了解,当事人在支付首付款32万元后,顺利签署了购房合同。但他在贷款时,银行以其小贷多、收入证明不符等原因拒绝了他的贷款。无力支付剩余购房款的当事人与开发商就首付款的退还和违约金的赔偿等问题产生了争议,并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退还其缴付的32万元。

而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当事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买受人应在主合同签订后六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否则,买受人构成违约。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买受人主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等等……

最终,该案件该如何解决呢?

↑资料图 图据东方IC

【纠纷】

首付32万买房 被银行拒贷

买方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其退还首付

2021年3月,阳先生买房,在向开发商工作人员咨询了办理银行贷款的相关事宜后,签署了《商品房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

协议中约定,如因买受人原因(包括买受人的信用情况不符合贷款机构要求等等)而导致在主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买受人仍无法通过贷款机构将首期房价款以外的余款支付至出卖人账户的,则从前述三十日届满之日起,剩余未付款的付款方式变更为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在主合同签订后六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否则,买受人构成违约。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买受人主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等等。

协议中还约定,如因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原因而导致在主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买受人仍无法支付至出卖人账户的,出卖人和买受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将买受人已付购房款一次性无息退还买受人等等。

在签订合同后,阳先生向开发商支付了首付款32万元,并向开发商工作人员咨询了申请银行贷款的相关事宜。不过,令阳先生没有想到的是,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拒绝了他的申请,理由是阳先生小贷多、收入证明不符、近期查询多。

由于阳先生无法向开发商支付剩余的购房款,他要求开发商退还自己缴付的首付款32万元,并向双流法院提起了诉讼。

【结局】

法院:买房者因自身原因无法贷款

应负全部民事责任,驳回诉讼

双流法院经审理认为,阳先生作为购房人,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是其基本合同义务。但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由于阳先生自身原因导致贷款未通过,阳先生应负全部民事责任,并不属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事由”。

双流法院经审理还认为,阳先生在贷款未申请成功的情况下,也未按约定一次性支付剩余购房款,其行为构成违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双流法院依法驳回了阳先生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阳先生购买的该房总价为60多万元,诉讼后,在法院的调解下,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开发商扣除了4万元的违约金,退还了阳先生剩余的首付款。

据审理法官介绍,该纠纷的产生,究其原因,是阳先生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没有尽到审慎考察、了解的责任。开发商与阳先生之间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开发商作为出卖人,没有义务且无能力保证阳先生能够办理银行贷款,而阳先生办理银行贷款是与银行之间建立借款合同关系,是否符合银行贷款条件,应当向银行信贷机构进行相关咨询。阳先生在事前没有向银行详细咨询,致使其因自身原因无法办理贷款,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该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焦点】

“如果违约金过高,双方可以协商调减违约金”

问:阳先生没有拖延过信用卡还款,也没有拖欠过贷款,为什么会出现征信不良,导致不能贷款了呢?

文章来源:《住宅与房地产》 网址: http://www.zzyfdc.cn/zonghexinwen/2022/0215/26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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