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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两部门发文: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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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据悉,该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免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大河财立方消息】 6月15日,河南省财政厅、
据悉,该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免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大河财立方消息】6月15日,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在季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减免税申请报告、土地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双方减免租金书面声明、租赁合同(协议)等证明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纳税人选择“减免性质代码”“0”和“”申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中,2022年对减免租金的各类出租人, 可按减免租金比例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租金是指:按月免收1个月(含)以上租金;通过定额或比例等其他方式减免租金,按照2022年有效合同(协议)计算,减免金额达到1个月(含)以上租金。
公告称,为帮助市场主体渡过难关、恢复发展,增强市场主体活力,河南省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责编:陶纪燕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
文章来源:《住宅与房地产》 网址: http://www.zzyfdc.cn/zonghexinwen/2022/0616/2745.html